京环发〔2024〕4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作为碳排放单位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其中,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5000吨(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为重点碳排放单位;未列为重点碳排放单位的为一般报告单位。
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共882家,一般报告单位共398家,现予以公布。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在政府网站发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年度工作通知,明确各碳排放单位应开展的具体工作和时间节点等安排。请各单位密切关注,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
2.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3年度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统计局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 徐天金,联系电话:55522460)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图文如有侵权,请留言后台处理。
声明:凡注明“来源:XXX”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公司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它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平台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 工业园区的低碳“赛道”:多地争建“零碳”试点,示范园区将率先实现碳达峰2021-10-09
- 山东省印发《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若干措施》2021-10-09
- 空压机故障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2018-05-24
- 半岛体育空压机节能:螺杆空压机节能的理念2018-04-10
- 【探索】循环泵变频节能改造节能效率分析2015-08-26
热门资讯
- 章建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新能源技术与我国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