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
《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导则(HJ945.2-2018)》
为贯彻《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导则(HJ945.2-2018)》。本标准规定了制订行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路线、主要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导则(HJ945.2-2018)》规定:如果排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根据行业 污水征、污染防治水平以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确定间接排放限值,原则上其间接排放限值不宽于GB8978规定的相应间接排放限值,但对于可生化性较优的农副食品加工工业等污水,可执行协商限值。该标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环境部:排污企业可与污水处理厂协商制定排放标准!)
《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
2018年10月10日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标准规定了产业园区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适用于产业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环境影响评估和运行管理。该标准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相关阅读:国家标准《产业园区水的分类使用及循环利用原则和要求》发布2019年5月1日施行)
《焦化脱硫脱氰废水处理及回收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焦化脱硫脱氰废水处理及回收的工艺设计及设备、工艺及回收产品指标、检测与控制、工程与验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运行与维护。标准适用于处理及回收焦炉煤气通过湿式氧化法脱硫脱氰工艺产生的废水,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焦化行业 清洁生产的依据,不适用其他工艺的废水处理。该标准于2018年07月04日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冷轧酸性废水处理工艺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冷轧酸性废水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处理工艺、安全与环保要求、取样与监测要求等,适用于钢铁企业冷轧酸性废水处理及利用。该标准于2018年07月04日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规范》
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规范》(HJ2059-2018),本标准规定了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可作为铜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的参考依据;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该标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生态环境部发布国环境保护标准《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规范》)
地方层面: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建立责任明晰、考核完善的工作机制,规定辽宁省实行五级河长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主要领域污染防治。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强化对排放主要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的监管。规定建产生主要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并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相关阅读:《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明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经辽宁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辽宁省内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供水单位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单位应公开水、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
2018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69-2018)》,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不仅明晰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定义,对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更是从严要求,不论规模小,主要水污染物均执行本标准中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CODcr、氨氮、总氮和总鳞等4项污染物控制要求。其余污染物控制要求仍按照国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执行。《标准》发布实施,将为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提供依据。预计每年将减排CODcr、氨氮、总氮和总鳞分别为18144、6048、3629和363吨,并将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如: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纳管分流)和污泥处置(改造污泥需统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全省污水治理进步。(相关阅读:正式稿公布!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过国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辖区内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和综合治理项目作出治理决定或者决定停业、关闭;禁止在淮河流域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过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相关阅读:《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标排污罚100万元)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问题。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
《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已由广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0月17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年12月7日批准,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全文|《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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